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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新规后,城投业务还能操作哪些租赁物?

  (来源 | 租赁诚语)

  案情摘要 
  自银保监会监管文件发布以来(银保监会正式发文禁止构筑物租赁!),金租同业机构一直在研究各种应对策略。尽管长远方向上大家都很清楚,即脱虚向实扶持实体经济,但是城投业务在大多数金租机构都是不可忽视的部分,也不是说转型就转过去的。无论对监管机构来说还是对金租自身来说,眼下城投业务还得继续做,不能一刀砍,毕竟强化监管的本意还是维护金融稳定,促进经营业绩。
  因此,当前形势下,如何在符合监管精神下,完成短期的城投业务投放是各金租机构最为费神的问题。那么构筑物之外,城投业务究竟还能操作哪些租赁物呢?
  笔者尝试从同业机构操作经验入手,以中登网最近公布的100笔金融租赁公司操作的城投融资租赁项目登记信息为样本,剔除注销登记8笔,对剩余的92笔登记分析(含初始登记、变更登记和展期登记)。样本涉及金融租赁公司28家,城投公司64家,遍布全国18个省份,45个地市(含直辖市区)。从现实操作的角度来看,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意义。
  经过综合分析得知,目前金租公司操作城投项目时,所登记的租赁物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:
  一、管网
  管网是各家金租公司近几年的主流操作,但是根据统计结果,近期登记中管网占比有所下降,仅有17笔以管网作为租赁物。这其中还有少数几笔遮遮掩掩的登记为“供水设施”/“污水设施”(却又在后面清晰标注上“XX路-XX路”,以确定租赁物的唯一性),试图掩盖其实管网构筑物的事实,对于这种操作,笔者很不认可。这是一种很不聪明的做法,不要试图挑战同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智商底线。
  二、建筑物附属设施
  为什么公示登记能防止租赁物被善意取得呢?
  此类租赁物,以往业内有一个通俗的叫法是“构筑物附属设施”,但是根据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(GB-T 14885-2010)》规定,房屋并不属于构筑物,因此“构筑物附属设施”的说法并不严谨。根据统计结果,大约有26笔登记租赁物全部或部分为建筑物附属设施。
  该类设施根据所处建筑物的不同可以分为大楼附属设施、厂房附属设施、体育场馆附属设施、停车场附属设备等等,不一而足。概括起来,主要包含以下内容:
  电力系统设备、暖通系统设备、消防系统设备、安防监控设备、通讯系统设备、智能系统设备、照明系统设备、给排水系统设备、空调系统设备、通风系统设备、电梯系统设备、太阳能系统设备等等。根据固定资产目录,该类资产属于“房屋附属设施”,并不在构筑物之列。
  此外,停车场附属设施主要有充电桩设备、收费门禁系统、停车升降系统等等。户外附属设施主要有绿化工程设施、景观工程设施、外立幕墙设施、屏幕展示设施等。
  简言之,上述租赁物即依附于各类建筑物、保证建筑物基本工程正常运转的各类设施。
  三、设备类
  城投公司近几年积极推动业务转型,名下一些子公司已经涉足实体经济,部分拥有科研生产生活的设备。这些设备中,最为典型的就是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设备。此外,还有公交车辆、地铁设备、科研设备、生产设备、检测设备等等,均出现在登记列表中,根据统计结果,这类登记大约29笔,涉及此类登记的金租机构约15家,可见业内许多机构已经走在城投业务转型探索的道路上。
  四、商铺
  让我比较意外的是,居然还有3笔以商铺为租赁物的登记,登记机构为西南地区两家金租公司。以商铺作为租赁物,如果在租赁期真实操作所有权转移的话,那在房管局买入卖出的两笔税费会将融资成本拉高许多,所以,各位自行判断。
  五、厂房
  此类租赁物主要登记为“厂房”或者“钢结构顶棚”等,共6笔。对于该类标的物能否作为租赁物,业内一直存在争论。其中的一个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问题,这和商铺面临的问题类似。针对这个问题,有的同业机构的对策就是,只操作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厂房,这样子就不存在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的问题。如何看待这种做法,各位自行判断。
  六、其他
  在上述登记样本中,出现在登记描述中的租赁物还有“构筑物”、“公路”、“停车场”等等,在此不做论述。
  综上可知,城投业务租赁物主要为管网、建筑物附属设施、设备类资产。由于监管新规明确叫停了管网作为租赁物,因此当前形势下,建筑物附属设施和设备类资产可能是今后各家金租公司争夺的重点。该类租赁物既规避了监管新规对构筑物的适格性要求(不属于构筑物),又可有效压降构筑物资产比例,从短期来看,或是一个相对可行的选择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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